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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版号独家代理和游戏版号联合运营的4个风险点解析:
1、量化合同解除权
前文已经提到,独代/联运合同属于网络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常以仅约定行为方式、不承诺量化结果的形式提供合同模板。对于违约情形、解约情形等只有蜻蜓点水的泛用性条款,未做任何具体细化。这极有可能导致研发商发现发行商货不对版,现实不如承诺美时,想跑跑不掉,无法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挑出对方明显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约定及法定解除权形同虚设,一口气只能硬憋。
笔者建议,无论是否有预收保证金(版权费),仍应加入诸如:“连续3/4/5月月流水低于XXXX万元人民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君子协定,以防对方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2. 禁止违法条款
对于运营渠道不明或渠道过于庞杂的发行商,研发商务必在合同中增加“禁止违法条款”,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诺在运营过程中禁止出现违法违规的操作手段,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这类条款在海外发行的游戏中更需注意。目前游戏出海因政策轻、监管弱、买量成本低、消费人群心眼少等因素利润空间巨大,部分渠道公司常以“男扮女号”等极端手段快速吸金,涉嫌刑事犯罪。虽深究下去,研发商自然是没有责任的。但如果协议中能够明确,在万一遇到个坑爹的运营商踩雷时,也能快速而有凭有据的隔离风险。
3. 下架停运缓冲期限
部分发行商贼精,遇到会细化解除权的主儿,往往就在“下架停运缓冲期限”上动脑筋。
这类条款常表现为“如因吧啦吧吧啦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而游戏服务器内仍有玩家进行充值消费的,乙方有权在停止合作后继续服务该批玩家,以免玩家受到损失。此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
要知道,手游已经变成快餐产业了。除了每年小几款的现象级爆款手游大作,大部分游戏的生命周期为3至6个月。如果研发商遇到坑,想要及时止损解除合作,如果合同约定了过长的缓冲时间,解除协议无异于废纸一张。
结合行业惯例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建议将此期限限制在1至2个月时间。
“六个月,黄花菜都凉啦!”
4. 争议管辖机关!
本来以为是段子,然而发现段子果然都源于生活。
*近遇到的很可爱的游戏公司就有这样的情况。
研发商在上海,发行商在北京,上架地在香港(海外发行),合同约定管辖在成都。而我,在广州。
(说着,笔者已经做好了旅行攻略)
维权不是易事,两字之差却可能带来诸多的不变,徒增许多成本,真的亏。
总之,签约需谨慎,事前审查机制须建立。
游戏快消时代,除了带来众多商机,也给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带来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