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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络游戏公司需要取得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工信部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等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络游戏公司涉及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如下:
序号 | 资质/许可名称 | 审批/备案部门 | 审批/备案 |
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通信管理局/工信部 | 前置审批 |
2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行政部门 | 后置审批 |
3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广电总局 | 前置审批 |
需要说明的是,在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之前核发的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该管理规定出台后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实践中的挂牌公司案例来看,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大多不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股转公司反馈案例:
网络(832):股转公司反馈问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提供有效下载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网络出版业务许可资质,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等。中介机构核查后回复:公司仅向公众提供游戏下载服务,并未对作品进行选择或编辑加工,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出版,因此开展业务无需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公司已取得浙江省文化厅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业务资质齐备,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
时代(7731):股转公司反馈问题请中介机构核查公司发行的游戏的出版前置许可和游戏备案等手续办理情况。中介机构核查后回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手机游戏的发行,游戏*终由渠道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公司本身并不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手机游戏,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因此公司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业务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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