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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游戏产业链
网络游戏产业的核心主体是:研发商、运营商和终端用户。研发商相当于游戏产品的生产者,终端用户即消费者或游戏玩家。而运营商的情况较为复杂,运营商具有多种不同的职能。运营商可能是综合性、兼具各种运营职能的企业,也可能是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企业
除了上述主体外,游戏行业中还有支付渠道商、广告商、服务器等硬件提供商、软件提供商等扮演不同角色的主体。
二、“运营”的含义
社会经济生活具有连续性和复杂性,法律和政策基于边际成本、预期效果、社会观念以及实施难度等考量,往往只对部分“区间”实施规范或监管。
一款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要经历立项、策划、技术开发(程序、音乐、美术、动画等)、测试、上线运营、下线停服等多个阶段。运营阶段是游戏开始正式营利的阶段,产品则是运营的对象和核心,因此监管部门要求游戏产品在运营前应取得必要的许可和资质。
(一)行业术语的射程
前文已述,游戏运营的范围非常广,发挥着发行平台、商务合作、产品测试、运维、新媒体、投放、客服等不同的功能。而游戏行业因其技术性强、标准化程度高,某一特定领域还可以再继续细分。
以游戏产品的“测试”为例,游戏公司内部会有特定的测试岗位和职责、标准化的测试方法和可量化的测试结果计算方式。常见测试方法有“场景法”、“等价分析法”、“错误推测法”、“正交实验法”等,测试流程分为封测、内测(删档内测、不删档内测)、压力测试、公测等多个过程。
行业术语是基于市场需求、企业经营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话语体系。而作为监管规范的法规政策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术语。此时,某个游戏公司的特定行为属不属于“运营”、企业在开展这些工作前是否需要取得特定的许可就成为了法律解释、合规及执法的重点和难点。
(二)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定义
参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可知,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具体指以下行为:
1.网络游戏运营
(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2.网络游戏联合运营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监管部门对“运营”采取实质性解释的方式,即:不论游戏公司以何种名目使用游戏产品,只要行为模式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就构成“运营”。
备注:2010年施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时,运营的含义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当时的定义较为抽象,使得有不少企业以“技术测试”、“技术开发”之名逃避监管。2016年《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则详细定义了“运营”的实质性特征,明确了监管的范围。
尽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已失效,但在新规定出台前,旧规定对于指导游戏企业合规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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